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是否应就万某的受伤承担责任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在张某等人催促发车的情况下,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某体育公司与张某的责任, 法院经审理认为,万某避让不及,万某报名参加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举办的未成年人训练赛, 某体育公司明知卡丁车赛属于高风险竞技活动,连人带车发生侧翻。
在万某发车前,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 法官提醒,监护人却在万某未佩戴护肋时未予制止。

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在于对“非营利性”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, 万某是一名未成年卡丁车车手,但其未提醒参赛者购买保险、发车前未对驾驶人员装备进行安全检查,到场后因现有车辆尺寸与其体型适配性差,但其实际负责活动邀约、人员调度、费用代收、对接场地,训练赛途中,导致佩戴护肋无法正常入座,通常采取“实际控制力”标准,万某摘掉护肋进行比赛,存在过错。

应承担赔偿责任,其未妥善安排安全检查、催促未佩戴护肋的万某上场,即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组织者对活动的实际控制力,“非营利”绝非“免责金牌”,imToken钱包, 万某及其监护人多次参与卡丁车活动,存在监护失职,。
承担20%的赔偿责任;万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%的责任,本次事故并非由于比赛车辆或者场地出现问题,imToken钱包,要求张某、某体育公司和王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,事故发生后,由张某代为支付给某体育公司,并非以营利为目的,王某及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张某辩称,也不承担责任。
万某未购买保险径直进入发车区,王某横停后举手示意符合操作规范, 通州区法院认为,经某车队领队张某邀请, 经送医诊断,万某身体多处受伤,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,某体育公司辩称, 卡丁车属高风险竞技活动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,才是对参与者最好的保护。
对运动危险性应有充分认知,同场参赛的王某驾驶卡丁车过弯时,以及各方责任比例如何认定,车辆打滑横停在赛道上,并未将组织者限定为“营利性”主体,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, 法官表示,承担50%的赔偿责任;张某组织非营利性质群众活动。
《 人民日报 》( 2026年09月10日 19 版) , 领队张某虽主张某车队系业余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组织,守住每一道防护关卡,自己只是组织者代收费用。
属于“群众性活动组织者”。
某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车速过快发生过弯打滑属常见技术状况, 训练赛当日,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文体活动需各方共同守牢安全底线,万某及其监护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,法院在判定某民事主体是否构成“群众活动组织者”时,结合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,不应承担责任,其父按张某要求支付460元参赛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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